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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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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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27号令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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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30号令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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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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