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10月17日号前已经进入招标程序地遵照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7号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遵照通知内容执行。
据悉,2024年8月1日《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施行。《暂行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暂行办法》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一是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二是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暂行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暂行办法》明晰,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责编:丁胤玮;编辑:陈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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