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以下项目投标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实名向上级单位举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山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370Mhz无线通讯网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4AGK00938)存在明显溢价行为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举报信中质疑上述项目明显违背了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提出以下诉求:将该项目各投标人评标具体情况、评标视频进行公示;评标委员会对山西通信通达微某技术有限公司和山西汇思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结果依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重新确定中标人。
项目概况
《中国招标》记者从山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
山西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370Mhz无线通讯网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4AGK00938),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以及综合评分法。
因举报人主要针对该项目包1内容进行举报,遂下文主要介绍该项目包1的招标信息。
包1标的物为370MHz集群固定站426台,370MHz自组网固定站34台,以及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辅材等服务,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为9718.32万元。
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包1技术要求响应内容包括:370MHz集群固定站须使用同频同播集群体制,能够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370MHz PDT核心网互通,核心网与同播基站控制器之间通过SC接口连接使用pSIP协议,符合GA/T 1364-2017要求;载波数2,可支持后续扩容的需求;每载波最大输出功率≤47dBm;基站能接入所在地市集群同播控制器,其中,已建设集群同播控制器的地市有5个,尚未建设集群同播控制器的地市有6个,未建设的地市由投标人免费补充建设,补充建设的集群同播控制器须接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370MHz PDT核心网;核心网与同播基站控制器之间通过SC接口连接使用pSIP协议,符合GA/T 1364-2017要求。采购人无条件配合中标人进行本次采购的集群同播控制器与现有的370MHz PDT核心网进行对接等。370MHz自组网固定站支持数字常规通信模式,能够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370MHz PDT核心网互通;工作频段满足应急管理部370MHz专用频段;370MHz自组网固定站与现有的370MHz PDT核心网通过pSIP协议实现互联互通,并须符合《PDT应急无线自组网系统技术要求》(T/PDTA003-2023)。
包1的评分内容包含:投标报价(0~30分);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2021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前的同类项目业绩,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的扫描件(0~3分);投标人应提供标注‘▲’的技术需求或性能描述的证明材料(0~11分);投标产品包含“品目清单”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并能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0~2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派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需配备低压电工作业证特种作业证书或高空作业证特种作业证书(0~10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派的项目团队至少包含项目负责人、安装调试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培训及售后人员等,根据提供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从事本行业经验说明、组成结构是否完整、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的情况评价(0~4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系统技术方案,至少应当包含项目总体网络架构设计、网络规划、频点规划、信号覆盖模拟仿真等内容(0~13分);投标人提供详细、科学、合理、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包含生产计划、分工明确、交货安排、安装调试、验收准备等内容(0~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次数及人员数量、培训课程、培训教员的素质情况进行综合评分(0~3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在设备安装地具备提供3小时以上续航能力的备用电源,同时承诺于中标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应急保障能力情况及印证材料(0~4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具备在线运维监控能力,能够实时监测供电、传输等运行情况,故障发生后能够及时告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运维监控能力情况及印证材料(0~5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在山西省11个地市、117个县(区)具备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安全等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每市、县(区)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同时承诺于合同约定项目交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及印证材料(0~5分)。
中标公告显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9320万元的价格中标包1(预算金额为9718.32万元)。
举报信内容直指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合规进行评审
举报信指出,包1中,山西通信通达微某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1233万元,报价折扣仅为预算价的1.27折。山西汇思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1389.6万元,报价折扣仅为预算价的1.43折,报价极其不合理且明显低于成本价,属于异常低价,其投标报价不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对价格评分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信还指出,关于包1,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3550.8万元,折扣率为预算价的3.7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标报价为9320万元,报价折扣为预算价的9.6折,前者报价明显低于后者。同时,无论是资质和运维能力还是产品制造商的实力,两家公司均实力相当。但前者的报价仅为后者报价的38%,绝对价格少了5769万元,在价格评审得分领先6.45分的情况下(基于6家投标人均有效的情况下),综合评分却低于后者。
举报信中提到,根据评标结果,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63.2分,在6家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人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得出其价格得分为10.42分,进而推算出中移建设商务技术实际得分为52.78分,即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商务技术评分被扣除高达17.22分。项目结果公示汇总显示中标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综合得分为71.64分,同时计算其价格得分应为3.97分,进而推算得出铁塔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为67.67分,其商务技术评分仅扣除了2.33分。
鉴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写及举证内容翔实、与招标要求契合程度高,有多项内容优于招标要求,故举报人认为该项目评分有失公允,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合规进行评审。
举报人认为该项目存在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举报人认为,包1要求提供426套370MHz集群固定站和34套370MHz自组网固定站,这部分采购标的的显性成本直观。除了设备成本之外,隐形成本仅运维这部分(铁塔租赁费+链路费)已高于山西通信通达微某技术有限公司和山西汇思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的报价,上述两家投标人非运营商,自身没有铁塔及传输资源,项目建设所有资源只能进行租赁。根据中国铁塔2023年公示财报铁塔租赁收入,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和目前业内的铁塔租赁价格来测算,每个站点每年的铁塔租赁费最低在1万元—1.5万元之间,按照1万元的单站每年租赁费来测算,460个站点三年的租赁费为460*10000*3=1380万元。本项目需提供460条本地2M数据专线;11条长途20M数据专线。按照市场最低价,2M本地数据专线价格不低于120元/月;20M长途数据专线价格不低于3120元/月。三年合计费用为321万元。单是铁塔租金、数据专线两项成本就远高于投标报价。再考虑到设备本身的大量成本,两家投标人的报价远低于成本,属于异常低价。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报价是经过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全面研读并经过专业的精确测算所得出,是不低于成本价的合理报价,并且完全可以满足项目的正常交付工作。
同时,举报人认为,本项目以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以上两家是为了拉低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得分,采用异常低价进行投标,以减小高报价投标人与正常报价投标人的价格分差。在6家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人的前提下,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10.42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价格得分为3.97分、联通(山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3.93分、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3.81分,四家投标人之间最大分差仅为6.61分。
举报人授权的投标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综合得分为63.2分,在6家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人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得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10.42分,推断出商务技术实际得分为52.78分:项目结果公示汇总显示中标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综合得分为71.64分,同时计算其价格得分应为3.97分,推算得出铁塔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为67.67分。
如果山西通信通达微某技术有限公司和山西汇思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两家投标人作为无效投标来处理,剔除他们带来的影响后,对其他四家投标人价格评分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30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价格得分为11.43分、联通(山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11.33分、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格得分为10.97分,四家投标人之间最大分差为19.03分。重新计算各家综合评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52.78分(商务技术得分)+30分(价格得分)=82.78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综合得分为67.67分(商务技术得分)+(价格得分)=79.1分。由此可见山西通信通达微某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汇思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常低价,对于价格评分确实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改变了评标结果。
举报人认为,上述两家企业投标报价明显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不正当价格行为,明显存在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同时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于供应商之间串通行为的情形释义,即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是指对一些主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商,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的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等。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性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目的在于实施围标,按照其协商的利益分配机制轮流中标或成交。
目前,该举报事项已引起山西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重视,有关单位就该项目及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责编:丁胤玮;编辑:陈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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