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划分,由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暂行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暂行办法确定了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即紧紧围绕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高频问题及风险,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暂行办法规定了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拒绝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编辑:丁胤玮;责编:昝妍
原文链接:
https://www.ccgp.gov.cn/news/202412/t20241202_23762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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