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发改委对《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将信用承诺划分为三类,一是告知承诺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二是容缺受理型: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三是审批替代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具体流程分为六个步骤:告知适用条件、申请人承诺、作出行政决定、承诺信息归集整理、承诺内容核查反馈和信用承诺失信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领域信用承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承诺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底,在证照分离、工程建设、社会组织登记、证明事项等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基本构建起“前端承诺+中端核查+后端失信惩戒”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闭环化的信用承诺监管机制。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重庆市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要求,在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承诺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底,在证照分离、工程建设、社会组织登记、证明事项等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基本构建起“前端承诺+中端核查+后端失信惩戒”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闭环化的信用承诺监管机制。
二、信用承诺适用类型及试点范围
(一)适用类型
1.告知承诺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2.容缺受理型: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审批替代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二)试点领域
1.证照分离领域。试点单位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等文件开展相关信用承诺工作。待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
2.工程建设领域。试点单位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等文件开展相关信用承诺工作。
3.社会组织登记领域。民政部门依据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在全市性社会组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4.证明事项领域。试点单位依据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另行制定)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5.市级部门和试点区县依据实际需要有序拓展信用承诺覆盖领域。
(三)试点单位
1.市级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重庆市国安局、市通信管理局。
2.区县:渝中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铜梁区、璧山区、荣昌区、垫江县、巫溪县、重庆经开区。
三、工作任务
(一)建清单
1.制定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形成统一的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试点区县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待各区县政府确定后再纳入)。原则上,清单外事项不纳入政务领域信用承诺监管流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制度
2.制定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列入清单的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应制定相应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方式、操作流程、惩戒措施等,并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制定信用承诺书模板。制定全市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规范承诺书主要内容和文本格式。相关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承诺书通用模板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系统
4.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承诺功能,嵌入市网审平台或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政务办理流程,实现承诺线上办理、承诺内容核查反馈、承诺结果信用惩戒等全过程电子化办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配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履约践诺”信息推送给“互联网+”监管系统,配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信用承诺流程
(一)告知适用条件。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政务部门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信用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以及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后果。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作出信用承诺,并在信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通过线上办理的,应开通线上签章或签名。
(三)作出行政决定。政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信用承诺书后,按相关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决定,核发相关证照、批文等办事结果。
(四)承诺信息归集整理。政务部门将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整理全市信用承诺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
(五)承诺内容核查反馈。政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履约践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同步反馈到信用承诺系统。“履约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六)信用承诺失信惩戒。政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本着审慎包容的原则,先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纳入信息主体失信记录,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试点区县和有关市级部门是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工作责任主体,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完善相关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市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制定全市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开发完善信用承诺系统。
(二)强化督促检查。适时对信用承诺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社会公布落实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和有关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适时总结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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