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办法》指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串通投标;(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骗取中标;(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我厅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进行了修订,经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11/5/da1c91826cb34cfdb2e3d5743c8e01c5/files/44a81d96426d452db64123a6aede84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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