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强调,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对本区域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继续招标,并对以往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该省财政厅明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皖财购〔2021〕672号)中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对本区域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继续招标,并对以往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采购人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应落实落细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科技创新、绿色采购等政策原则上应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不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及实际需要确定需求标准,定制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细化具体内容,同时合理把握各品目的分级、分类、分包,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要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等违规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切实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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