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王点
在采购活动中,一些供应商铤而走险伪造相关的文件材料,使自己满足项目特定要求,从而获得资格或是得分上的优势,这就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相比于其他违法方式,提供虚假材料易于操作、较为隐蔽且往往难以被核实,因此“鼓励”着供应商,使其更愿意采取此类“低风险的违法行为”来谋取中标,极大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公平开展。当然,随着近年来信用体系在市场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主管部门执法监管力度的加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滋生。但作为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意识到杜绝虚假材料投标不仅仅是主管部门的责任,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都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发挥自身作用,通过严管资格检查、优化评审因素、合理运用澄清、做好履约验收等方式防止虚假材料投标的危害,逐步压缩此类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在采购活动中,虚假材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在电子版的机电安装资质证书中修改资质等级、在检测报告中替换某些重要页码、在产品技术资料中提升参数水平又或是在项目中对相关人员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做虚假陈述等等。虽然上述这些情形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但通过仔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却不尽相同。这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部分供应商的违法企图,更是我们日常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下文将通过列举不同类型的虚假材料投标,来分析采购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提出防止虚假材料投标的一些工作建议。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通过检查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来确认其是否具备参与项目的资格。这一阶段,判断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比较容易,这主要得益于当前的资质申请大多都采用电子化,并且各主管部门都开通了网上查询渠道,或是在资质文件上直接印制二维码便于查询真伪。需要注意的是,例如信用中国的查询,有些供应商由于受到行政处罚而无法满足资格条件,其可能会提供一份在行政处罚发生前的证明文件来“自证清白”,从而迷惑审核人员。避免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多花一些时间,到官网上查询供应商在投标时的违法情况,不放过一条“漏网之鱼”,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二、供应商对评审因素做出虚假响应
相比于资质证明文件,要辨别供应商标书中技术响应内容的真伪,有时就没有那么容易。例如,在检测报告中替换某些重要页码来“提升”产品质量或是修改过往项目的合同内容、金额等要素来满足业绩要求,诸如此类的虚假材料无法通过任何的官方渠道去查询真伪,而政府采购也有“不寻求外部证据”的评审规则,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束手无策吗?答案是否定的。《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认为,无论是采购人还是评审专家,一旦发现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中存在与该供应商能力不相符合的陈述时,可以使用第五十一条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澄清是作为对供应商潜在的虚假承诺的一种防御性手段,因此内容应当尽量简单,例如“请xx供应商确认投标文件中关于xx业绩的描述是否属实”。如果供应商回复内容属实,那么如果在评审结束之后发生针对此业绩的质疑,供应商就不能再以“描述错误”或是“工作失误”等理由进行抗辩,并直接认定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如果供应商回复内容存在错误,则评审中就应扣除该供应商此项内容对应的得分,确保了评分的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同时采购人在项目开标后也应当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进行回标分析,挖掘标书中的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技术支持资料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存在着一些难以在评审现场核实的虚假材料。例如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供应商修改了投标产品的一项参数指标,对于评审专家,他不可能了解每个产品每个型号的参数,对于采购人,由于产品官网及公开宣传彩页上通常不会公布所有参数,因此即使做了前期准备也无法判断这项参数的真伪。对于此类情况,建议采购人把好履约验收这一关,在验收环节会同使用部门或行业专家逐项核对中标产品的参数是否达到了投标文件中描述的水准,一旦供应商拿出的产品无法满足某项要求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一方面,采购人应当注意无论是何种项目中,提出的技术或服务要求应当清晰明确,且可以被检查和验收,尽量避免类似“具有先进工艺”,“一体化的设计”这种摸棱两可的描述,防止供应商在投标时钻空子,影响最终的采购质量。
四、供应商对人员数量、工作能力等做虚假陈述
在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无法查清的虚假陈述。例如企业性质认定,通常需要通过供应商的所属行业,经营收入和从业人数三项来综合确定其是否为中小企业。在物业项目中,有时发现同一家公司在面向所有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声明的从业人员远超1000人,达到大型企业的人数标准。而在仅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中,声明的从业人员又回落到900多人,成为了一家中型企业。虽然这种情形存在明显疑点,但物业公司可以轻易的以人数变化较大或是劳务派遣不构成从业人员等种种理由进行解释。对于这种情况,无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评审专家均难评判真伪,只能以供应商的陈述为准。又比如,服务项目的评分中往往会对项目组负责人的工作经验提出要求,类似“具有10年高校类物业管理的经验的得3分,具有5年及以上的得1分”,虽然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对于项目的完成质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难以评判真伪,投标供应商可以非常容易“粉饰”项目经理过往的工作经验,以达到得分的目的。因此,如果把招标比作一场考试,笔者建议在制定评分办法、选择评审因素时,应当注重对于“考点”的筛选,没有必要追求面面俱到,而应该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方式的实际情况,挑选出能够通过专家专业知识来评价,同时易于辨别供应商响应内容真伪的因素来作为打分项,避免出现类似上文中只能凭借供应商“一面之词”来打分的内容。更重要的是,采购人通过这种清晰、明确、可评价的评分办法就是在告诉供应商不要企图通过虚假材料来获得更高的评分,从而真正从根源上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出现。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