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修订发布《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其中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共12章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10个主要环节作出了规定。
其中,“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分强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作规程》还健全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新增“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部门集中采购设置原则、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项目的实施原则及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遵循的基本原则、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及要求”等内容。
据悉,《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15〕2号)于2015年颁布。自颁布以来,其对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0月,湖北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工作规程》初稿,后征求多方意见,吸纳有效建议后形成了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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