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及履约等行为,保障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平台供应商履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相关协议及合同义务,由平台供应商缴纳的资金。平台供应商履行义务范围包括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履约行为及售后服务行为。《征求意见稿》所称的赔偿,是指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平台供应商因过失行为等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划转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行为。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平台供应商应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赔偿采购人的其余损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存续期间,孳息按照银行对公活期利率计息,对各平台供应商单独计息、分账核算,本金及孳息均归平台供应商所有。
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划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弥补采购人损失:(一) 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其他不履行平台供应商承诺或合同义务等造成采购人损失,但平台供应商拒绝赔付或延时赔付的。(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并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如采购人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一年内提出,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财政部门收到举报信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平台供应商相关举报情况,被举报供应商如对举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诉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此外,平台供应商还可实时线上查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支及余额情况,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每年公开平台供应商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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