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安徽省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适用主体的不同,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分别列明了违法违规事项。
针对采购人,《征求意见稿》列明: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以及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未重新公开采购意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未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与采购代理机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即委托开展采购活动等具体内容在内的23大项。
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列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等具体内容在内的18大项。
针对政府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稿》列明: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等具体内容在内的3大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清单所列事项应当结合政策依据的适用范围使用,部分事项适用多个当事人。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准。此外,清单内容还将根据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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