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由天津市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旨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异议处理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投诉渠道,《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市政务服务办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招标投标投诉服务专区,提供以下服务:(一)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监督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二)接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投诉;(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接收到的招标投标投诉材料和信息;(四)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信息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
关于投诉受理,《工作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书后即为正式受理;(二)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关于投诉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投诉受理信息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推送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投标投诉服务专区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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