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印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据了解,《工作规程》共包含19条具体要求,以认真落实《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29号)(以下简称《方案》),规范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流程。
《工作规程》明确了省中心职责和采购文件编制内容。依照《方案》,在省医保局指导监督下,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进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采购数量汇集、企业申请受理、资质核验及报价、报价解密、确定中选企业、选择供货区域、签订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监督等操作,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中心完成采购文件编制,报省医保局备案后,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关于采购文件质疑及投诉,《工作规程》要求公示期内接到质疑,省中心应自采购文件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处理结果由省中心在省平台公示并反馈质疑人。质疑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自收到质疑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局投诉。省中心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作出处理,并向省医保局备案。
关于采购文件公布和企业申报,《工作规程》强调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采购文件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通过采购系统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关于资质核验和资质核验结果公布,《工作规程》指出省中心按专家管理办法,从专家库遴选专家并组成资质核验专家组,在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10日内,专家组完成资质核验工作,形成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并通过省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资质核验结果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
此外,《工作规程》还规定了十条具体要求。在中选结果公布方面,要求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中选结果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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