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武汉市财政局出台《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争议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依法受理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一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当事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争议,事实依据不足;三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等其他适宜进行调解的情形。
《办法》指出,政府采购争议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情况特殊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办法》明确,信访及匿名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涉密或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超越管辖权限或超过行政处罚法律时效、非法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等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形,暂不纳入投诉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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