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一千五百九十一号至第一千六百零六号1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未审慎评审;评审专家未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录音录像不符合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相关项目未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对开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千五百九十七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均被驳回。财政部调查认定,本项目存在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项目特定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其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参加了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第一千六百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5.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6.评标委员会未审慎评审。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3、6成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何为“审慎”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列举了几个反例,如只看到有规定的证明文件但没有发现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已过,只看到业绩的数量符合要求却没有注意到其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业绩,对不同的供应商评分时“张冠李戴”。此类失误虽小,却可能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给采购人和有关供应商造成损失。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按照审慎的原则,仔细认真地开展评审工作,防止出现评审错误。
第一千六百零一号、第一千六百零二号公告中,两家供应商就同一采购项目提出投诉。财政部调查认定,评审专家未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录音录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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