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六十七号至第一千五百七十三号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一千五百六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多项投诉事项。其中,投诉事项5为中标公告期间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财政部调查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何种采购程序,最终都要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中标通知书应于何时发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第七十条进一步强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一千五百七十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年11月16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366.52万元,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技术部分需求)、数据文件(包括评审对照表等材料)。12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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