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指出,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所称,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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