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于近日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项,明确了重点加强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同时,为切实加强权益保护,《目录》还明确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规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为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界定了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一)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为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法规政策下,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从而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法规,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法规政策下,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法规,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责编: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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