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查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据了解,2021年9月,工信部组织起草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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