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公布《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的48种禁止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在针对采购主体的禁止行为中,除以往关注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和评审因素等内容外,又新增了在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共4类、在执行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共11类和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执行时的禁止行为共7类。
1.在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执行开标、录音录像、评审等流程,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2.在执行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依法依规处理利益关系、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公开项目信息、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处理供应商质疑,或非法收取保证金等;
3.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执行时的禁止行为,包括未依法依规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或未及时签订合同、支付资金及其他禁止行为。(详见附件)
(责编:毕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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