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等有关事项。
《通知》强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并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中,合同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采购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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