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山东省财政厅升级完善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增加了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以下简称“线上投诉”)。经前期运行研究,山东省财政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自2021年12月25日起,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供应商“线上投诉"。
参与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投诉条件的可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网,通过“线上投诉”功能,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线上投诉”具有以下功能∶供应商线上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线上接收及处理投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线上接收投诉相关材料及提交答复。各使用人通过线上制发相关文件时,可使用系统自动提供的文件模板,重要文件须调用证书授权(CA)程序加盖电子印鉴。对有时限要求的重要信息,系统可自动发送短信提醒接收人及时查阅信息。
供应商实施“线上投诉”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投诉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质疑函》、《质疑答复》扫描件,生成《投诉书》后,发送至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书》不符合受理要求时,供应商将接收到财政部门线上发送的《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材料的通知书》或《政府采购不予受理告知书》。需补正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再次通过线上提交《投诉书》。
各级财政部门线上接收《投诉书》,并根据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线上制作《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材料的通知书》《政府采购不予受理告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调档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件,并通过线上发送相关当事人,其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时发送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线上接收《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调档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等文件,并通过线上向财政部门发送答复材料。
《通知》强调,通过线上发送的电子资料与纸质文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应,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相关当事人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信息,提高办理效率,逾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保留线下投诉渠道,对不具备“线上投诉”条件的供应商,采取线下方式及时处理,不得拒绝供应商线下投诉。在推广“线上投诉”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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