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起草了《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增强财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行政处罚规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共25条,《征求意见稿》修改19条,删除1条,保留5条,新增4条,修订后共28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听证的组织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听证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机构查清案件事实的效率。 二是调整申请听证的范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后,《征求意见稿》对听证范围进行了调整。三是明确关于听证相关金额标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对“较大数额”的标准并不明确。《征求意见稿》在《办法》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并增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金额标准。四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与内容。《征求意见稿》将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延长至听证日前,并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五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电子送达等内容,并修订了其他有关条款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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