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采购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原则上需求提出、组织采购、履约验收岗位应当分设。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管理,建立健全需求管理制度。按照财库〔2021〕22号文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需求应当包括施工设计图纸(若有)、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的时间及地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管理等内容。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绿色(两型)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改扩工程,经财政评审后预算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办法》所称新改扩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办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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