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拟作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万元以上罚款;但涉及金融领域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罚款……8月26日起,财政部就这些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9月2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2005]23号,以下简称《办法》)共25条,《征求意见稿》修改19条,删除1条,保留5条,新增4条,修订后共28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听证的组织机构,二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后,对听证范围进行了调整。三是明确关于听证相关金额标准,重新确定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四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与内容。五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电子送达等内容。据了解,《办法》第六条明确,“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数额罚款……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财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八)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九)较大数额罚款……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万元以上罚款;但涉及金融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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