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四十号至第一千四百五十号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应设置特定的资格条件而未设置,且将第一次招标公告的资格要求设置为第二次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不合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四百四十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无效。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制定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四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2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应当设置特定的资格条件而未设置,且将第一次招标公告的资格要求设置为第二次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投诉事项3、4、5、6、7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经调查认为,投诉事项1、2、4、5成立;投诉事项3、6、7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等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SXFJD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JX-SXF2021001,项目预算195万元。查询江苏政府采购网可知,2021年7月19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其中,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部分明确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曳引式客梯A2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2)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其中曳引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A2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申请人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其中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曳引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A2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5)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7年7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签约过所投品牌电梯合同(合同金额在156万人民币及以上)(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已经完工的证明材料,时间及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部分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材料目录中,也列示了上述特定资格要求。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规则为:
7月26日,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称因项目资格条件调整,拟重新公告。8月12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称本项目因故暂停,具体恢复采购时间将另行通知。11月10日,项目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未发布招标文件。其中,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部分明确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餐椅除外)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2)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餐椅除外)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其中曳引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为C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申请人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其中曳引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为C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第一千四百四十六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武汉理工大学智慧教室建设项目(三期)(第1包、第2包)”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对其作出罚款5502.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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