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办法》明确,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实施办法》对各类型工程保证担保作出规定:投标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至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后5日内;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中,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5%;预付款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金额应相应减少;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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