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4则相关建议的答复。
在对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重点阐释了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指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
在对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关于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考虑到听障人群的购买力普遍不高,需要采购听力智能辅具产品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在采购方面并无政策障碍,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针对具体产品的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即不得在采购中直接指定采购“今声优盒”,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在对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该建议中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提升标准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着力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二是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三是推动特殊需求产品集中采购。
在对第2905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指出,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积极运用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创新政采贷融资产品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该建议中提出的完善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系统、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推动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的建议,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政府采购与国库支付系统尚未完全贯通,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也未实现结构化,尚不具备与中征平台对接并实现合同及支付信息共享的基础条件。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推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政采贷融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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