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贵州省多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各县可围绕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其中明确,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同时,《办法》还提到,衔接资金按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评价和相关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分配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产业发展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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