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至今,两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121项,采购合同金额2.82亿元,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融资1.77亿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
据了解,2017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在区本级率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并于2019年初实现“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现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由线上全部转为线上。两年来,共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121项,采购合同金额2.82亿元,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融资1.77亿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范围局限,未推广至全区各市、县(区);二是融资政策扶持范围较窄,在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才能享受相关融资政策;三是账号变更等特殊业务流程操作性不强;四是融资利率、审查及放款期限与实际不相符合。因此,202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1年6月-4月分三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总体原则、职责划分、业务流程、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据悉,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主要有三项优惠措施:一是担保方式。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除追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二是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50个基点,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三是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其提出融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和融资审批,在其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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