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强调价格监测预警是其一大突出亮点。
据了解,《办法》就电子卖场产品和服务管理、交易方式和规则、履约管理、监测预警、违约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以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提高小额零散采购效率。
其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建设的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
其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生产产品的厂商及经销商、服务提供者、电商。其中,“厂商”指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经销商”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组织货源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服务提供者”指直接承担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电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国采中心根据电子卖场运行实际,制定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就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架、交易规则和违约、奖惩等具体情形作出说明,保障电子卖场规范运行。
关于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指出,国采中心建设电子卖场参数库。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按规定程序,将技术(服务)参数嵌入电子卖场,纳入参数库管理。经征集程序入围的电商可申请在电子卖场开通体现其标识的店铺,并根据征集文件确定的规则上架、更新产品或服务。
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比价、反拍等。《办法》明确了各种交易方式的适用情形。同时强调,竞价过程中,国采中心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产品的参考价、中位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若供应商报价超过参考价上限一定比例的,由系统自动拦截,该报价在电子卖场无法显示。若采购人下单商品价格超出参考价上限的、超过该商品各供应商报价的中位价上浮一定比例的,系统将在采购人下单时给出相应提示预警。若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国采中心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本级、上级和一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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