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通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明确,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中心交易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核实,相关人员按要求签字确认,填写《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登记表》,相关负责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报文书编制,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心门户网站“信用信息”栏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代理机构在开评标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具体情形涉及五类:一是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统一变更的证明材料);二是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三是项日负责人未到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四是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五是从业人员违反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或逾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
《工作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
附《工作规定》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通报工作规定
为做好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进入中心场地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信息采集通报工作,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心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渔港、工业、信息化等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通报是指中心参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进行开标、评标不规范行为核实确认、信息通报、异议受理、结果告知、材料归档、廉政防控等衔接工作。
三、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
四、中心交易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时,应及时进行核实,相关人员按要求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填写《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登记表》(附件1),相关负责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报文书(附件2)编制,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信用信息”栏(网址:fjggzyjy。cn),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具体情形为:
(一)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统一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
(三)项日负责人未到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
(四)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
(五)从业人员违反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若拒绝对《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登记表》进行签字确认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一栏进行备注。
六、招标代理机构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异议由中心相关处室负责处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或逾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
七、中心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信用信息”栏公示5个工作日。同一招标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二次异议。
八、对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文书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登陆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填报信用评价信息。
九、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采集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中心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或逾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
十、中心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的,在评价系统中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意见。
十一、《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登记表》通报文书及异议处理书面意见等信息采集相关纸质材料随招标项目材料进行归档档案材料及音视频由技术信息处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评价生效后2年。
十二、中心应加强工作人员廉玫教育、将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苑行为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十三、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中心收到对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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