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农业农村司网站消息,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3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管理办法》对标对表中央有关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一是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二是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三是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四是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该条同时规定,各省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网址:
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103/t20210330_36787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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