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信用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用条例》指出,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守信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等。
《信用条例》还提出了设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http://www.rd.gd.cn/xwdt/202103/t20210325_183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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