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一十一号至第一千三百一十四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涉及问题有:招标文件存在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投诉人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发布的成交公告内容不全等。
第一千三百一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综合评分第一,采购人却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这样的做法应该是被禁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采购实践中,部分采购人会通过资格后审、背景调查等方式对排名靠前的供应商“挑刺”,这种做法背离了通过评审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基本竞争准则,是应予以制止的。最终,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成交公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一千三百一十四号信息公告中,因成交公告内容不全,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的问题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一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省森林消防总队垂直起降复合翼无人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BDCD2020070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编制不严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HTH-B-2020-003
二、项目名称:中南民族大学“智慧教室”三期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楚风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C座8层805和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第19层5号
被投诉人: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二单元16层(1)-(6)号房
当事人:中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82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投诉人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LF0220BJ00ZC89A
二、项目名称:全站仪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徕卡测量系统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002-2005室
被投诉人1: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被投诉人2: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相关供应商: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麦格天渱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7号楼29层29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二次招标时采购人大幅调整了招标文件参数,有控标嫌疑,损害了第一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权益。2.麦格天渱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招(设)[2020][A]233
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人员管控速通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六号迈科龙大厦609室
被投诉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当事人:上海交通大学
地 址: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跃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9楼A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以公开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2.代理机构第一次发布的成交公告内容不全。3.天跃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关于业绩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但未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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