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疫情防控用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被投诉涉嫌操纵、违规协助供应商以最低价格中标。代理机构诉称,在第二次报价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确给中标供应商打了电话,通话时长为30秒,但通话内容只是通知未报价单位回来进行二次报价,并未提及其他内容。投诉人现场委托人亦未听到该通话内容。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代理机构提供的现场录像视频无法打开,其监控设备储存时间为15 天,已超过储存时限,经技术维修未能修复。
关于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日现场录像视频文件无法打开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监管部门对该代理机构管理记2分。
监管部门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代理机构有操纵、违规协助中标供应商以最低价格中标的行为,但其在组织第二次报价过程中确有违规行为,包括在供应商未全部到场时即开始第二次报价,未在其他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联系不在场供应商、使其他供应商可以知悉通话内容、避免怀疑。这些均属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组织、管理不当的行为,并确有影响采购公正的可能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
苏家屯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采【2021】02号
一、投诉人
名称:辽宁昱阳电子科技中心
地址:沈阳市辽中冷后村
法定代表人:吴守忠
授权代表:吴姝瑾
二、被投诉人
名称:辽宁全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金谷大厦BD座1102室
项目负责人:邓宏亮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用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 :JH20-210111-00656
采购人名称: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全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020年12月31日开标现场中,质疑在第二次报价中,辽宁全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违规协助长春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最低价格中标。2、红框内(针对“质疑答复”)与事实及国家法规不符。投诉人所称“红框内”系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为“对于打电话问题,我公司只是打电话通知未报价单位,回来进行二次报价。在评标时工作人员一直在评标室协助专家评标。并未发现未报价单位委托人是何时离开开标室。”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该投诉材料,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投诉人辽宁全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需要其提供该项目2020年12月31日开标过程的全部视频资料及投诉材料中所提到的工作区的监控视频。被投诉人已依法答辩。
我局于2021年2月3日对投诉人与代理机构进行调查询问,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质辩,查看了代理机构提供的现场录像,从而核实了以下事项:1、供应商依次报价过程中,代理机构在报价系统后台是否能够查看已报价供应商的报价金额及查看原因。代理机构在《关于“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二次报价平台操作”情况说明》及调查询问中陈述,供应商依次报价过程中,代理机构在报价系统后台的上级页面只能看到已报价供应商数目,但该页面不显示未报价供应商名称,工作人员需要点击进入下一级页面,才能查看未报价供应商名称,该页面同时显示已报价供应商的报价金额。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第二次报价过程中给相关供应商长春市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打电话及电话内容。投诉人主张,在第二次报价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长春市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泄露标价,但未提供证据,投诉人现场委托人亦未听到该通话内容。代理机构在《关于“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用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采购”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及调查询问中陈述,开标当日,在第二次报价过程中,因发现长春市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第二次报价,工作人员的确曾给该供应商委托人打电话,电话内容为通知其回来参加第二次报价,通话时长30秒。代理机构提供了通话记录证明通话时长,提供的现场录像视频文件无 法打开。3、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日现场录像视频文件为何无法打开。代理机构在《关于“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防控用核酸提取或纯化 试剂采购”项目视频无法打开的情况说明》中陈述,开标结束后,其即将监控录像视频文件存入U盘归档,2021年1月15日因发生质疑,将U盘送往省财政厅,后省财政厅告知视频无法播放,其监控设备储存时间为15 天,发现时已超过储存时限,经技术维修未能修复。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处理如下:
1、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代理机构有操纵、违规协助长春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最低价格中标的行为;投诉人现场委托人未听到或通过任何他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代理机构的通话时长及对通话原因、通话内容的解释亦符合情理。因此,本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的事实存在,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关于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日现场录像视频文件无法打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代理机构违反此项规定,对辽宁省全盛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记2分。
3、关于代理机构在组织第二次报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代理机构有操纵、违规协助长春海恩斯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最低价格中标的行为,但其在组织第二次报价过程中确有违规行为,包括在供应商未全部到场时即开始第二次报价,未在其他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联系不在场供应商、使其他供应商可以知悉通话内容、避免怀疑。这些均属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组织、管理不当,并确有影响采购公正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综上,该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家屯区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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