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目录”),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要求,并就落实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予以明确。
该省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省市级50万元以下、县级3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省市县60万元以下)采购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货物、服务达到1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照电子形式的竞争方式采购。
2021年目录明确,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各采购单位应夯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目标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等情况,积极运用预留采购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各项政策工具,在预算编制、需求拟定、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2021年目录的品目种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与上一期目录保持一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此外,2021年目录还强调,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进平台开展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属性的地位,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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