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 54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对象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的认定标准。
据悉,宁夏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具体内容有五种:
(一)执行最高价格扣除。《通知》明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二)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三)压缩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优化合同付款期限。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五)建设优先采购专栏。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平台,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
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与项目投标、网上超市简易竞价采购活动时,价格扣除与优先采购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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