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936 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要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财报〔2020〕28 号)审计结果,2019 年自治区本级 55 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已另文下达整改通知。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并认真落实审计要求整改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问题,确保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均有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年末需收回预算结余资金的,按照收回节点要求,将对未执行的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结余资金同步取消,如下一年度确需继续采购的项目,则需按照新的项目重新申报,以避免审计问题重复发生。各预算单位务必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无预算资金保障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同时要求,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应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报,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对于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范畴项目,或根据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政策规定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确保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对于年末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与预算一体化系统保持一致,统一按照预算回收节点清除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应符合要求。应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采购合同备案,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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