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培训、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指导等五项重点工作,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通知》提出六项具体内容,包括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等。其中明确,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通知》还要求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其中要求,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
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方面,《通知》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行业领域中央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综合司)报送本地区、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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