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罚字〔2022〕13号、建督撤字〔2022〕22号、建督撤字〔2022〕23号、建督撤字〔2022〕24号、建督撤字〔2022〕25号、建督撤字〔2022〕26号、建督撤字〔2022〕27号、建督撤字〔2022〕28号、建督撤字〔2022〕29号、建督撤字〔2022〕30号、建督撤字〔2022〕31号、建督撤字〔2022〕32号,对辽宁省广播电视技术保障中心席某某,兰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季某,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樊某、陈某某、罗某某,乐安县建设局汤某某,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万某某,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李某某,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叶某某,江西理工大学林某某,南昌市新建区建筑行业管理中心夏某某作出处罚。其中,席某某、季某、樊某、汤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李某某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万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温州矿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落实非煤矿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以包代管等行为;未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项目部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住建部决定撤销席某某、季某、樊某、叶某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汤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该三人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建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住建部决定撤销万某某、林某某、夏某某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李某某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其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建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温州矿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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