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山西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优化提升平台服务,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负责统筹建立由第三方以及市场主体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第三方评价和市场主体评价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开展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其中,第三方评价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完成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和考核工作,不再自行开展平台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评价工作包括第三方评价和市场主体评价。第三方评价,是指第三方评价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办法》载明的评价指标独立开展评价活动,主要包括政策落实、系统建设运行、服务标准化等方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场主体评价,是指当年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参与交易活动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设置的评价系统对接受服务满意度作出的评价,包括场所、设施、流程和服务等方面,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评、一项一评。凡参与交易活动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均可于完成本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通过评价系统对平台提供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方评价和市场主体评价均采取百分制,平台考核结果根据当年第三方评价和市场主体评价得分情况按比例计算形成。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考核结果最终确认后,作为当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布,并将平台考核结果推送至各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平台考核结果同步通报至各市级人民政府。同时,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平台予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平台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办法》强调,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得借评价数据牟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接评价咨询、培训、课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得向被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不得借评价之机非法获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干扰被评价对象正常工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被评价对象不得参加除山西省统一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和考核活动外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评价结果发布会、评奖论坛等活动。市场主体不得恶意诋毁和造谣。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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