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数字证书(CA)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公司)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CA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
《办法》所称数字证书(C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能够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用以登录系统、签名、加密电子招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及配套软硬件。《办法》适用于已参与和准备参与西藏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业务的机构。
《办法》对CA公司资格条件、制发数字证书(CA )的流程和要求、数字证书(CA )相关软硬件修改、数字证书(CA)软件的更新与下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CA公司只对与本单位证书、软硬件相关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CA公司制定使用手册并免费发放给服务对象并向用户提供数字证书(CA)使用的免费培训,同时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网络、传真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还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各级交易中心驻场,办理发放数字证书(CA)业务,解答用户问题并记录用户咨询问题及解答情况,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并记录、统计办理数量。
《办法》指出,各市场主体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部分项目需收费,需要支付费用时,由CA公司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各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数字证书(CA)的,CA公司应免费提供服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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