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办法》强调,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办法》明确,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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