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停止执行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两项定点采购,自治区本级继续执行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七项减为五项。
《通知》明确,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标准,由6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此外,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车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其协议供货采购标准按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各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与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同步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3号)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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