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督罚字〔2021〕49号、建督罚字〔2021〕50号、建督罚字〔2021〕51号、建督罚字〔2021〕52号、建督罚字〔2021〕53号,对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某、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陶某、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电子八所项目部项目经理仇某某、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作出处罚。
据了解,上述人员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黄某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陶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杨某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仇某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严某某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给予黄某某、陶某、杨某某、仇某某、严某某五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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