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明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徽采云”平台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据了解,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财政厅内5个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共计提出5条建议,政府采购处结合工作实际采纳吸收了其中3条。《办法》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框架下起草的一份文件,未突破上位法和改革文件的内容。政府采购处对相关上位文件未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比如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代理机构专业度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便操作执行。
《办法》共分总则、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43条。在从业管理方面,部分内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强调代理机构应当注重专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同时明确了代理费用支付等问题。其第十三条明确,代理机构应当对专职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应当定期进行考核。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获取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第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徽采云”平台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进场交易、设置代理机构隐性门槛、变相指定特定代理机构以及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办法》指出,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事项。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办法》还要求代理机构对不予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情况,应当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层级,将保证金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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