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公布的中标结果与评标报告结果不一致且已履约,一项目被确认违法
来源: 时间:2024-12-03 16:03:00 点击:
4月8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七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八十五号1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弄虚作假;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说明不够清晰,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第一千五百七十四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弄虚作假。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千五百七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公布的中标结果与评标报告结果不一致,有失公平公正。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甘肃省森林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GSSXZB-2021009。2021年12月2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755万元,分为3个包。同年12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项目三个包段的招标文件、澄清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等信息。
什么是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法定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步为: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第二步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第三步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一般情况下,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应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过,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若出现下列几种情形,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认定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重新评审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依次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一千五百八十一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X211ZN035)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拒绝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代理机构被警告。
关于该项目,财政部曾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第一千五百三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投诉人投诉事项1、3为: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在评审现场演示,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五百七十七号、第一千五百八十三号、第一千五百八十四号、第一千五百八十五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二总队购买音视频设备采购项目”等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分别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第一千五百七十九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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